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丁
代 理 人 黃暐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
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
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
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等情,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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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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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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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東周 │台北市北投區農會石│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20,700元 │FA0000000 │107 年2 月28日│
│ │ │牌分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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