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丁
代 理 人 黃暐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黃暐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
理人黃暐庭」。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