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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3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丁 代 理 人 黃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黃暐婷」之記載,應更正為「代 理人黃暐庭」。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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