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添丁
代 理 人 黃暐庭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
分
公司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5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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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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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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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衡汽車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上全汽車材料有限公│3,413元 │ZA0000000 │107 年4 月30日│
│ │ │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司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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