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嘉隆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榮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9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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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除字第3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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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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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英包裝實業有限│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嘉隆紙器有限公司 │ 20,866元 │ 0000000 │ 107年2月28日 │
│ │公司 王秀如 │限公司北投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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