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新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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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據│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匯票號碼│票面金額(│
│號│種類│ │ │ │ (民國) │ │加拿大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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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匯票│新達國際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FLORA MANUFACTURING │106年11月16日 │004622 │6,000元 │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東湖
分公司 │AND DISTRIBUTING LTD.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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