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林懿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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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票面股數│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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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80-ND-011001~011300 │1,000股 │300張 │300,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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