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龍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5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