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蔡秀香即泉威企業社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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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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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貿林金屬工程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泉威企業社 │444,570元 │WYAA0000000 │106年9月15日 │
│ │(負責人林俊祥) │限公司汐止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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