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林欣志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三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三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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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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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張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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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80-ND-011601~012200 │600,000 │600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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