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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林欣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 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二六三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屆滿,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 │附表 │ ├──────────┬─────────────┬────┬───┤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張 數│ ├──────────┼─────────────┼────┼───┤ │國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80-ND-011601~012200 │600,000 │600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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