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玉如
代 理 人 白孟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07司催字第1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70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
│1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幸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704,975元 │EC0000000 │107年5月15日 │
│ │公司 許立昇 │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