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璟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傑玉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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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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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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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璟翔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無記載 │1,000,000元 │HA0000000 │107年4月10日 │
│ │ 陳傑玉 │限公司大稻埕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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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璟翔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無記載 │1,000,000元 │HA0000000 │107年5月10日 │
│ │ 陳傑玉 │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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