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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瑩 代 理 人 蔡明格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1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7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5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東齊染整股份有限│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京川企業有限公司 │171,121元 │ZF0000000 │107年2月15日 │ │ │公司 呂宜郎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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