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正鼎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
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
│ 107年度除字第498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
│1 │順瀅企業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 聿鼎股份有限公司 │ 102,900元 │SLA0000000│107 年3 月31日│
│ │公司 │份有限公司士林分公│ │ │ │ │
│ │洪玉瑩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