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強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松壽
代 理 人 黃詩怡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3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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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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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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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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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晟國際股│華南商業銀行│統貿金屬│78,719元 │000000000 │107年5月5日 │
│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製品股份│ │ │ │
│ │陳松壽 │西湖
分公司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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