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吳秀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
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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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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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或到│
│號│ │ │ │幣) │ │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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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揚餐飲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吳秀春 │22,740元 │CD0000000 │107年5月15日 │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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