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久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添丁
代 理 人 黃玉惠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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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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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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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暉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久順汽車貨運有限公司│21,030元 │AA0000000 │107年5月25日 │
│ │ │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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