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家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樹
訴訟代理人 凌園祥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22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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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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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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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雅登廚飾國際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家裕科技有限公司 │28,070元 │JA0000000 │107年3月31日 │
│ │公司 曾俊源 │限公司北投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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