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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6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宏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秉霖 代 理 人 劉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8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吉鴻電子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宏海微電子股份有限公│792,225元 │HH0000000 │107年5月31日 │ │ │公司 │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 │ │ │ │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