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李鈞一
代 理 人 鄭文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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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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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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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36510-9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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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36511-0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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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D-36512-2 │1,0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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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90-NX-2456-3 │168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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