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一○七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亞樺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許淑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
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六年度司催字第六四七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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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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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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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勝利工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亞樺電機有限公司 │12,600元 │JD0000000 │106年5月31日 │
│ │公司 │限公司樟樹灣
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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