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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RUBY BAY LIMITED(薩摩亞籍) 法定代理人 杜書強  在臺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 代 理 人 江銘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之記載, 應更正為「附表所載華安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及事實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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