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黃怡貞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翔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4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