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胡雅香
訴訟代理人 葉艷卿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6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2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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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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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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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欣昌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真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53,603元 │ER0000000 │106年10月31日 │
│ │限公司 陳胡雅香│限公司建成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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