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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林子詮 相 對 人 荷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勞(林子詮)資(即相對人)雙方 同意本爭議案(國定假日工資、加班費、特別休假折算工資、獎 金及資遣費)給付予勞方林子詮計新臺幣參萬伍仟元以達成和解 ,資方於一○八年十月五日前匯款至勞方原薪轉帳戶」之內容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8年9月 23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就相對人於聲請人任職期間所積欠 國定假日工資、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折算工資等,以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達成和解,相對人應於108年10月5日前匯 入聲請人原薪轉帳戶,惟相對人迄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 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明細等件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 於108年9月23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 務等情,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薪資存摺明細等為證,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 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 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