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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龔郁芳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娥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廖郁晴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勞資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勞動契約第54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