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1號
原 告 龔郁芳
訴訟
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楊蕙謙律師
被 告 金萬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娥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廖郁晴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間因勞資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之勞動契約第54
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