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木晨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文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 告 蕭伃庭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0時1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㈠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
狀說明原證8 出處,及如有證據調查之證據方法。㈡被告應於收
受原告
上開書狀後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