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林沁璇
訴訟
代理人 張清浩
律師
被 告 台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與獎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顯係因
兩造勞資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
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
之承諾書第14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