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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3號 原   告 林沁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台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與獎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顯係因兩造勞資爭議而生之訴訟,兩造就 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被告提出 之承諾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 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