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林宇
臻
訴訟
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
被 告 奇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豪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所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01 萬9,200 元,應暫繳納裁判費1 萬499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原告之
訴訟代理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
可佐,依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