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文傑
訴訟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 告 運典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炘典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暫繳納裁判費6,
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
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
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
可佐,依
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