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文傑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運典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炘典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所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應暫繳納裁判費6, 37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2 日送達予原告之訴 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 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 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