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采伶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
上訴
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而原判決
主文第一
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1,779元,及第
二項命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2,176元,此部分
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壹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叁仟壹佰伍拾元;第三項上訴人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被上
訴人部分,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
。從而
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
3,150+4,500=7,6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