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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采伶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其上訴 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被 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駁回。而原判決主文第一 項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9萬1,779元,及第 二項命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提繳勞工退休金2,176元,此部分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壹拾玖萬叁仟玖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叁仟壹佰伍拾元;第三項上訴人應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給被上 訴人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元 。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柒仟陸佰伍拾元(計算式: 3,150+4,500=7,6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