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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春福 代 理 人 吳文華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 相 對 人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勇 代 理 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自民國105 年7 月25日起繼續1 年以上持 有相對人股份25萬股,占相對人股份總數18.9% 。伊於104 年7 月間卸任相對人代表人時,與當時之相對人監察人劉國 彥、現任代表人黃正勇共同簽名確認相對人尚有盈餘新臺幣 (下同)313 萬4,094 元。詎相對人於104 年10月12日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下稱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起, 屢次強調伊移交時係負債,兩造就相對人於104 年起究為盈 餘或負債即有爭議。又相對人與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松青公司)簽訂之契約(後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聯公司】承受),未提交董監事會議及股東會討論,亦 未依其與臺北市政府間租賃契約約定向臺北市政府市場處核 備,致租賃契約有被終止或不予續約之危險。相對人之代表 人復於105 年5 月16日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下稱105 年 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表明同意全聯公司將相對人之資 產設備以廢棄物處理,並於同年月30日要求股東常會承認, 嚴重影響相對人利益。監察人劉國彥要求查帳,更遭相對人 以不適任為由解任,相對人之帳目金額及是否遭掏空,均有 疑義,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4 年1 月1 日至108 年4 月30日之財產及業務帳目必要等語。 二、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 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 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 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 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 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 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 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 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 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關 ,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要 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若 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 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權利(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 參照)。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 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 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虞。 三、經查: ㈠、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5,000 萬元,股份總數 500 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 人股份25萬股,占相對人股份總數5%,有公司基本資料(本 院卷第9 至11頁)、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47至50頁)可稽 ,足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 定之聲請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04 年7 月間卸任代表人時尚有盈餘,相對 人卻自104 年10月起屢為強調其移交時係負債,並提出聲請 人、劉國彥、黃正勇於104 年8 月5 日簽署之交接合計金額 書面、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記錄(本院卷第11、12頁) 為證。觀諸上開交接合計金額書面:「104 年7 月31日止… 現金( A) $55,996…農會( A) $118,393 …陽信( A) $44,7 56…合計$3,134,094」之內容(本院卷第11頁),僅足為聲 請人等人核算相對人至104 年7 月31日止所有現金、農會與 銀行存款總額之證明,難以逕為相對人是時屬有盈餘之認定 。又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記錄雖記載:「主席報告:… 很多事實就是這議,七月也就是前移交給我時是負債(紅字 )…今天要不是繼續合作,七、八、九月不僅是收支不平衡 ,負債一定更大…」等語(本院卷第12頁)。惟參酌相對人 108 年6 月24日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所載之如下討論:「本案 由董事會轉來(附件)吳春福提宣告破產,追究責任歸屬乙 案。主席答覆:本案可運用資金減去保證(履約保證金+ 押 金)= 現金不足額。(負債)屬筆誤,因為公司還有其他資 產、機具設備800 多萬元,但現金不足50多萬元確是事實( …這現金不足額是吳春福卸任移交下來的…)」、「吳春福 向股東說:松青104 年7 月到期未簽約,所以違約,300 萬 元保證金不須退回」、「主席答覆:與松青合約到期前104 年1 月已經開始續約協調,經多次協商不成,最後由黃正勇 董事長完成續約,並無違約情事」(本院卷第51至52頁), 可知相對人對聲請人卸任時移交之現金及存款數額並無疑義 ,係認扣除其中履約保證金及押金後之殘餘現金不足,非聲 請人移交時陷於負債,是聲請人以上開理由、事證聲請選派 檢查人,難認可取。 ㈢、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未將與松青公司間簽訂之契約提交董監 事會議及股東會討論,亦未將之報備臺北市政府,更同意將 資產設備以廢棄物處理,影響相對人利益云云。細繹: ⒈松青公司104 年11月13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三、…有關 貴我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相關說明如下:1.自104 年11月16 日起…104 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將會同全聯承辦人員至各 房東處洽談租約更名等相關事宜。2.其中所載權利與義務事 項,自105 年2 月1 日起,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概 括承受…」(本院卷第54頁)。 ⒉相對人104 年12月7 日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下稱104 年 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記錄:「…主席報告:…日前松 青因轉給全聯相約與本公司洽談轉移及概括承受,將以大專 櫃方式處理,並須經市場處核可…第九屆第十次董監事會議 的第二條提案討論有討論但未載明表決通過,請各位再次表 決…表決通過…」(本院卷第53頁)。 ⒊臺北市市場處105 年1 月6 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主旨: 有關貴公司承租之本市公有吉利超市向本處申請加盟全聯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一案…說明:…二、旨揭案由經本處簽 報市府104 年12月31日核定如下:原則同意貴公司於經營權 不移轉且加盟期間不得逾越與本府之契約期間之前提下加盟 全聯公司之申請」(本院卷第55頁)。 ⒋相對人105 年1 月17日第9 屆第11次董監事會議(下稱第9 屆第11次董監事會議)記錄:「…營運報告:1.頂新因油品 影響松青業績導致下市,轉與全聯合作,一切比照松青合作 模式並經市府同意,目前整修內部,春節前正式照常營業( 本院卷第56頁)。 ⒌全聯公司105 年1 月18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主旨:為貴 公司舊有冷凍、冷藏設備處理乙事,如說明。說明:一、本 公司近日將進行賣場裝修改善工程,惟工程人員發現原有內 部裝潢、設備皆相當陳舊,其中包括:冷凍櫃、冷藏櫃(已 超過二十年)合計二十台,已不堪使用,無修繕價值,因須 改善設備且時間緊迫,由本公司將其清除作廢處理,以利後 續裝修工程進度進行。二、敬祈貴公司惠予同意為禱」(本 院卷第57頁)。 ⒍相對人105 年5 月16日105 年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記錄 :「…主席報告:…之前與松青公司簽的合約規定其解約時 ,設備資產必須保留下來,都有依約行事…全聯公司概括承 受後告知…這些資產設備非常耗電,維修不易,全聯公司也 不要使用…我考慮過這些資產設備都已二十多年了,老舊銹 蝕,幾年後若自己營運,這些設備更不能用了,而且占去有 使用價值的空間,清除又得花一大筆清運費。這些資產設備 …都有…攤提折舊…不影響公司資產增減,所以同意以廢棄 物處理,處理後回報冷凍庫、冷藏櫃…清運費十七萬元,貨 架清運費三萬六千元,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六千元…沒有向我 們公司申請給付或補帖,所以公司又省下一筆支出…」(本 院卷第14頁)。 ⒎相對人105 年5 月27日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第 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主席報告:…㈡… 全聯公司是概括承受松青公司權利義務,該份合約所載付費 條件較之前提高等情,並當場提供合約書請股東參閱…」( 本院卷第18頁)。 依上開⒈至⒋、⒎,可認相對人於105 年2 月1 日全聯公司 承受松青公司租約權義前,曾向臺北市政府市場處報備,並 獲同意,及先後在104 年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第9 屆第 11次董監事會議與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會提出討論或提供 契約書供股東觀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將相關契約提交 討論及報備臺北市政府,顯不足取。另依上開⒌、⒍,可知 相對人係因原有之冷凍庫、冷藏櫃、貨架均不堪使用,為免 占用空間及節省清理費,始同意由全聯公司自付費用清除, 聲請人認相對人此舉影響利益,亦無足信。 ㈣、聲請人再主張相對人將欲行查帳之監察人劉國彥解任,其財 產及帳目實有疑義,並提出劉國彥於105 年5 月16日書立之 文書、同日開會通知、同年月27日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 會會議記錄(本院卷第16至18頁)為證。查劉國彥係於105 年5 月間報稅季節,要求查核含104 年之帳冊資料,相對人 為免影響核對課稅所得與財務報表之報稅事務,乃僅交付 104 年11、12月薪資明細及105 年之財務資料,有臺北市商 業處與相對人函文(本院卷第58至63頁)可佐,難認相對人 有無故拒絕劉國彥查帳情事。又依劉國彥書立之上開文書所 載:「茲因吉利超級市場與全聯福利中心簽定的新合約未經 股東審核,也不讓監察查看,一再規避,令人質疑,因而認 為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資產與帳冊都應做詳細調閱…」 等語(本院卷第16頁)。參酌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會 議記錄:「…4 月28日劉監察人來公司拿帳目…5 月9 日他 發函到台北市商業處,並寄來存證信函…說公司不給帳目資 料…㈡關於監察人不適任提請解任案,主席說明劉監察人向 商業處發函表示公司拒絕其查核,並非屬實,有劉監察人簽 收查核資料之書面可以證明,並請劉監察人就前任董事長任 職期間之支出是否已盡監察人職責,提出疑問,但監察人未 具體回覆,並提出書面意見…主張已克盡職責。董事長就其 疑問,回覆…並當場提供合約書請股東參閱。其後進行解任 投票」之內容(本院卷第18頁),可見相對人於劉國彥要求 查核當月,已提出相對人與全聯公司間簽立之契約書供股東 查閱,其係認劉國彥向臺北市商業處為反於真實之表述,始 進行解任監察人程序,自難以劉國彥最終遭解任,逕認有選 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財產及帳目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理由及事證,尚難認有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104 年1 月1 日至108 年4 月30日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