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吳春福
代 理 人 吳文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
相 對 人 吉利超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勇
代 理 人 林佳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自民國105 年7 月25日起繼續1 年以上
持
有相對人股份25萬股,占相對人股份總數18.9% 。伊於104
年7 月間卸任相對人代表人時,與當時之相對人
監察人劉國
彥、現任代表人黃正勇共同簽名確認相對人尚有盈餘新臺幣
(下同)313 萬4,094 元。
詎相對人於104 年10月12日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下稱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起,
屢次強調伊移交時係負債,
兩造就相對人於104 年起究為盈
餘或負債即有爭議。又相對人與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松青公司)簽訂之契約(後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全聯公司】承受),未提交董監事會議及股東會討論,亦
未依其與臺北市政府間
租賃契約約定向臺北市政府市場處核
備,致租賃契約有被終止或不予續約之危險。相對人之代表
人
復於105 年5 月16日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下稱105 年
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表明同意全聯公司將相對人之資
產設備以廢棄物處理,並於同年月30日要求股東常會承認,
嚴重影響相對人利益。監察人劉國彥要求查帳,更遭相對人
以不
適任為由解任,相對人之帳目金額及是否遭掏空,均有
疑義,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4 年1 月1 日至108 年4
月30日之財產及業務帳目必要等語。
二、
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揆諸其修正之
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
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
爰修正第
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
文件紀錄等。另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依該條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及提
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與董
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
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監督
之不足,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於必要時始選任檢查人,
屬臨時之監督機關,檢查人將其調查結果報告於其選任機關
,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取善後行動或提供選任機關採取必要
措施之前提要件,自不得由檢查人恣意決定檢查之範圍。若
僅憑特定時點少數股東所選任之檢查人,行未來無窮盡帳務
之檢查,自有擾亂公司正常營運
之虞,而有濫用公司法第
245 條第1 項權利(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上字第1087號判決
參照)。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向法
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
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
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
權利濫用之虞。
三、
經查:
㈠、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為5,000 萬元,股份總數
500 萬股,聲請人為相對人股東,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
人股份25萬股,占相對人股份總數5%,有公司基本資料(本
院卷第9 至11頁)、變更登記表(本院卷第47至50頁)
可稽
,足認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
定之聲請要件。
㈡、聲請人主張其於104 年7 月間卸任代表人時尚有盈餘,相對
人卻自104 年10月起屢為強調其移交時係負債,並提出聲請
人、劉國彥、黃正勇於104 年8 月5 日簽署之交接合計金額
書面、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
記錄(本院卷第11、12頁)
為證。
觀諸上開交接合計金額書面:「104 年7 月31日止…
現金( A) $55,996…農會( A) $118,393 …陽信( A) $44,7
56…合計$3,134,094」之內容(本院卷第11頁),僅足為聲
請人等人核算相對人至104 年7 月31日止所有現金、農會與
銀行存款總額之證明,難以逕為相對人是時屬有盈餘之認定
。又第9 屆第10次董監事會議記錄雖記載:「主席報告:…
很多事實就是這議,七月也就是前移交給我時是負債(紅字
)…今天要不是繼續合作,七、八、九月不僅是收支不平衡
,負債一定更大…」等語(本院卷第12頁)。
惟參酌相對人
108 年6 月24日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所載之如下討論:「
本案
由董事會轉來(附件)吳春福提宣告破產,追究責任歸屬乙
案。主席答覆:本案可運用資金減去保證(
履約保證金+
押
金)= 現金不足額。(負債)屬筆誤,因為公司還有其他資
產、機具設備800 多萬元,但現金不足50多萬元確是事實(
…這現金不足額是吳春福卸任移交下來的…)」、「吳春福
向股東說:松青104 年7 月到期未簽約,所以違約,300 萬
元保證金不須退回」、「主席答覆:與松青合約到期前104
年1 月已經開始續約協調,經多次協商不成,最後由黃正勇
董事長完成續約,並無違約情事」(本院卷第51至52頁),
可知相對人對聲請人卸任時移交之現金及存款數額並無疑義
,係認扣除其中履約保證金及押金後之殘餘現金不足,
非聲
請人移交時陷於負債,是聲請人以上開理由、事證聲請選派
檢查人,
難認可取。
㈢、聲請人另主張相對人未將與松青公司間簽訂之契約提交董監
事會議及股東會討論,亦未將之報備臺北市政府,更同意將
資產設備以廢棄物處理,影響相對人利益
云云。細繹:
⒈松青公司104 年11月13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三、…有關
貴我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相關說明如下:1.自104 年11月16
日起…104 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將會同全聯承辦人員至各
房東處洽談租約更名等相關事宜。2.其中所載權利與義務事
項,自105 年2 月1 日起,由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概
括承受…」(本院卷第54頁)。
⒉相對人104 年12月7 日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下稱104 年
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記錄:「…主席報告:…日前松
青因轉給全聯相約與本公司洽談轉移及概括承受,將以大專
櫃方式處理,並須經市場處核可…第九屆第十次董監事會議
的第二條提案討論有討論但未載明表決通過,請各位再次表
決…表決通過…」(本院卷第53頁)。
⒊臺北市市場處105 年1 月6 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主旨:
有關貴公司承租之本市公有吉利超市向本處申請加盟全聯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一案…說明:…二、
旨揭案由經本處簽
報市府104 年12月31日核定如下:原則同意貴公司於經營權
不移轉且加盟
期間不得逾越與本府之契約期間之前提下加盟
全聯公司之申請」(本院卷第55頁)。
⒋相對人105 年1 月17日第9 屆第11次董監事會議(下稱第9
屆第11次董監事會議)記錄:「…營運報告:1.頂新因油品
影響松青業績導致下市,轉與全聯合作,一切
比照松青合作
模式並經市府同意,目前整修內部,春節前正式照常營業(
本院卷第56頁)。
⒌全聯公司105 年1 月18日寄送相對人函文:「…主旨:為貴
公司舊有冷凍、冷藏設備處理乙事,如說明。說明:一、本
公司近日將進行賣場裝修改善工程,惟工程人員發現原有內
部裝潢、設備皆相當陳舊,其中包括:冷凍櫃、冷藏櫃(已
超過二十年)合計二十台,已不
堪使用,無修繕價值,因須
改善設備且時間緊迫,由本公司將其清除作廢處理,以利後
續裝修工程進度進行。二、敬祈貴公司惠予同意為禱」(本
院卷第57頁)。
⒍相對人105 年5 月16日105 年間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記錄
:「…主席報告:…之前與松青公司簽的合約規定其解約時
,設備資產必須保留下來,都有依約行事…全聯公司概括承
受後告知…這些資產設備非常耗電,維修不易,全聯公司也
不要使用…我考慮過這些資產設備都已二十多年了,老舊銹
蝕,幾年後若自己營運,這些設備更不能用了,而且占去有
使用價值的空間,清除又得花一大筆清運費。這些資產設備
…都有…攤提折舊…不影響公司資產增減,所以同意以廢棄
物處理,處理後回報冷凍庫、冷藏櫃…清運費十七萬元,貨
架清運費三萬六千元,合計新台幣二十萬六千元…沒有向我
們公司申請給付或補帖,所以公司又省下一筆支出…」(本
院卷第14頁)。
⒎相對人105 年5 月27日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下稱第
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主席報告:…㈡…
全聯公司是概括承受松青公司權利義務,該份合約所載付費
條件較之前提高
等情,並當場提供合約書請股東參閱…」(
本院卷第18頁)。
依上開⒈至⒋、⒎,可認相對人於105 年2 月1 日全聯公司
承受松青公司租約權義前,曾向臺北市政府市場處報備,並
獲同意,及先後在104 年第9 屆臨時董監事會議、第9 屆第
11次董監事會議與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會提出討論或提供
契約書供股東觀覽,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將相關契約提交
討論及報備臺北市政府,顯不足取。另依上開⒌、⒍,可知
相對人係因原有之冷凍庫、冷藏櫃、貨架均不堪使用,為免
占用空間及節省清理費,始同意由全聯公司自付費用清除,
聲請人認相對人此舉影響利益,亦無足信。
㈣、聲請人再主張相對人將欲行查帳之監察人劉國彥解任,其財
產及帳目實有疑義,並提出劉國彥於105 年5 月16日書立之
文書、同日開會通知、同年月27日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
會會議記錄(本院卷第16至18頁)為證。查劉國彥係於105
年5 月間報稅季節,要求查核含104 年之帳冊資料,相對人
為免影響核對課稅所得與財務報表之報稅事務,
乃僅交付
104 年11、12月薪資明細及105 年之財務資料,有臺北市商
業處與相對人函文(本院卷第58至63頁)
可佐,難認相對人
有無故拒絕劉國彥查帳情事。又依劉國彥書立之上開文書所
載:「茲因吉利超級市場與全聯福利中心簽定的新合約未經
股東審核,也不讓監察查看,一再規避,令人質疑,因而認
為公司的財務、業務狀況、資產與帳冊都應做詳細調閱…」
等語(本院卷第16頁)。參酌第9 屆第1 次臨時股東大會會
議記錄:「…4 月28日劉監察人來公司拿帳目…5 月9 日他
發函到台北市商業處,並寄來
存證信函…說公司不給帳目資
料…㈡關於監察人不適任提請解任案,主席說明劉監察人向
商業處發函表示公司拒絕其查核,並非屬實,有劉監察人簽
收查核資料之書面可以證明,並請劉監察人就前任董事長任
職期間之支出是否已盡監察人職責,提出疑問,但監察人未
具體回覆,並提出書面意見…主張已克盡職責。董事長就其
疑問,回覆…並當場提供合約書請股東參閱。其後進行解任
投票」之內容(本院卷第18頁),可見相對人於劉國彥要求
查核當月,已提出相對人與全聯公司間簽立之契約書供股東
查閱,其係認劉國彥向臺北市商業處為反於真實之表述,始
進行解任監察人程序,自難以劉國彥最終遭解任,逕認有選
派檢查人查核相對人財產及帳目之必要。
四、
綜上所述,
本件依聲請人所提理由及事證,尚難認有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104 年1 月1 日至108 年4 月30日之業務帳目
及財產情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