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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裁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瀚 代 理 人 張本皓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依據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 鍰,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