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寶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瀚
代 理 人 張本皓
律師
相 對 人 富貴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哲豪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檢查人,經本
院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派廖蕙儀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
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9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
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惟相對人藉故阻礙檢查人之檢查
,
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3 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及其他阻
礙檢查之董事或職員為裁罰等語。
二、
按繼續6 個月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 以上之股
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
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
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規避、妨礙
或拒絕行為者,或
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處新
臺幣(下同)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規避、妨礙
、拒絕或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並按次處罰,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108 年1
月30日以107 年度司字第40號裁定選任廖蕙儀會計師為相對
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9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7 月31日
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已確定在案
等情,經本院調閱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檢查人固於108 年11月6 日陳稱:與
相對人聯絡過程不順利、未有
適當窗口回覆本會計師、報價
後遲未有回應、配合比較消極等語,惟經本院通知檢查人就
本件檢查提出與相對人之相關往來資料與紀錄後,其於同年
12月4 日復陳稱:相對人已正式與會計師確定檢查工作,預
計於109 年2 月28日前提出檢查報告等語,有兆宏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108 兆字第1102、1109號函
可稽(見本院卷第23、
25頁),即
難認相對人或其他董事、職員對檢查人之檢查有
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及其他
阻礙檢查之董事或職員裁罰,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