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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   同 代 理 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 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