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