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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驊薇堂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堂 聲 請 人 達軒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于軒 聲 請 人 台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穗妘 共同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林泓毅律師       張伃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 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 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 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羽毛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 管理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裁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14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