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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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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黃渝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育康智能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 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