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許景翔即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周氏公司)
清算人,周氏公司前任負責人周煥楠業經起訴其
進行虛假交易,且有財報不實之嫌,致發現公司清算中之應
收帳款已無法收回,且不足支付負債金額,而公司已無現金
資產,剩餘設備與部分庫存已向法院申報,是周氏公司之清
算程序已發生顯著困難,或資產有不實之嫌,
爰依公司法第
33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等語。
二、
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
債權人或清算人或
股東之聲請或
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
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公司法第335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
著之障礙」,諸如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
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
必頗費時日而言;所謂「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
,係指形式上公司之負債雖然超過資產,但實質上有無超過
尚有疑問者而言。
三、查周氏公司於106 年2 月7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人
為聲請人,目前進行普通清算程序中
等情,
業據本院調取10
6 年度司司字第175 號、106 年度司司字第395 號卷宗查閱
在案;又
本件聲請人主張周氏公司之清算程序發生顯著困難
,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
云云,固提出
債務人清冊
、
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積欠工資
墊償名冊等件為據,
惟上開資料僅係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規定,編製相關表冊,送交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
會承認之文件,聲請人既未敘明上開資料如何顯示周氏公司
清算之實行發生何種顯著障礙之具體情事,亦未提出相關債
權或資產之審查結果資料,指明何部分之負債或資產有不實
之嫌,顯
難認聲請人就其主張周氏公司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
著障礙、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等情,已盡釋明之責
。準此,聲請人聲請命令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與公司法
第335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