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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特別清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許景翔即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周氏公司)清算人,周氏公司前任負責人周煥楠業經起訴其 進行虛假交易,且有財報不實之嫌,致發現公司清算中之應 收帳款已無法收回,且不足支付負債金額,而公司已無現金 資產,剩餘設備與部分庫存已向法院申報,是周氏公司之清 算程序已發生顯著困難,或資產有不實之嫌,爰依公司法第 33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等語。 二、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債權人或清算人或 股東之聲請或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負債 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人為限。 」,公司法第335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清算之實行發生顯 著之障礙」,諸如公司之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 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或勢 必頗費時日而言;所謂「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 ,係指形式上公司之負債雖然超過資產,但實質上有無超過 尚有疑問者而言。 三、查周氏公司於106 年2 月7 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人 為聲請人,目前進行普通清算程序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0 6 年度司司字第175 號、106 年度司司字第395 號卷宗查閱 在案;又本件聲請人主張周氏公司之清算程序發生顯著困難 ,或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云云,固提出債務人清冊 、債權人清冊、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積欠工資 墊償名冊等件為據,惟上開資料僅係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規定,編製相關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 會承認之文件,聲請人既未敘明上開資料如何顯示周氏公司 清算之實行發生何種顯著障礙之具體情事,亦未提出相關債 權或資產之審查結果資料,指明何部分之負債或資產有不實 之嫌,顯難認聲請人就其主張周氏公司清算之實行已發生顯 著障礙、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等情,已盡釋明之責 。準此,聲請人聲請命令周氏公司進行特別清算,與公司法 第335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