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敦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珠
○ 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