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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債務人  敦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明珠 ○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壹仟壹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