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4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唯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敏聰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玉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壹拾伍萬陸仟貳
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