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陳慕勤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千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邠如
人 2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