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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3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利德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基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鹿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