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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4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相 對 人債務人  協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