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蔚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咼立中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砝公司)
之公司地址雖登記在新北市淡水區,
惟聲請人主張阿爾砝公
司之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155 之1 號(下稱
系爭
地址),且提出之釋明文件,亦有於系爭地址由阿爾砝公司
收受之簽章。顯見,系爭地址為阿爾砝公司之實際營業地址
,惟系爭地址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