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蔚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立中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阿爾砝公司) 之公司地址雖登記在新北市淡水區,惟聲請人主張阿爾砝公 司之送達地址為桃園市○○區○○路155 之1 號(下稱系爭 地址),且提出之釋明文件,亦有於系爭地址由阿爾砝公司 收受之簽章。顯見,系爭地址為阿爾砝公司之實際營業地址 ,惟系爭地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