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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穩立舞台音響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穩健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麥斯平方文創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麥斯平方文創有限公司(下稱麥斯 平方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匯款之 對象為第三人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汎迪公司),且 聲請人自陳,借款人確為有資金需求之汎迪公司,其係基於 與相對人麥斯平方公司有業務往來、希望保持良好關係,而 同意借款與汎迪公司。此與借款人為麥斯平方公司,而由麥 斯平方公司指定債權人將款項匯入汎迪公司之情形不同,不 容混淆。借款人既為汎迪公司,債權人對麥斯平方公司自無 借款返還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