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穩立舞台音響燈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穩健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麥斯平方文創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麥斯平方文創有限公司(下稱麥斯
平方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匯款之
對象為
第三人汎迪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下稱汎迪公司),且
聲請人自陳,借款人確為有資金需求之汎迪公司,其係基於
與相對人麥斯平方公司有業務往來、希望保持良好關係,而
同意借款與汎迪公司。此與借款人為麥斯平方公司,而由麥
斯平方公司指定債權人將款項匯入汎迪公司之情形不同,不
容混淆。借款人既為汎迪公司,債權人對麥斯平方公司自無
借款返還
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