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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債務人  徠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祺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陸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