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徠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祺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彬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陸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