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芝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發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發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紅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芝光企業有限公司前邀同范發雙、林紅紅為連帶
保
證人與
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8日簽立有授信往
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證二),借款期間自103 年7 月29日起至
108 年7 月29日止,借款已屆清償日,利率依年利率4.06%
計算(依中華郵政( 股) 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
率加年利率2.965 %,目前二年期機動利率為1.095 %,證
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 條並約定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
竟於民國108 年7 月29日借款到期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247,79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
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
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兩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