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健祥
代 理 人 陳信亮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金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玲娟
一、債務人張金溪、游玲娟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