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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李佳卿、鴻佳印刷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5 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