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李進興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進興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死亡。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