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頤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偉祥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進興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進興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死亡。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